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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7/1] 蔡细历偷拍性爱光碟系列 (六)[拥碟,判!]

[摘自中国报]

(新山、峇株巴辖7日讯)4名华裔男女因涉嫌拥有、散播及翻录蔡细历性爱光碟,今早分别在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下,在新山和峇株巴辖推事庭被控。

峇株巴辖的3名男女对罪状直认不讳,分别被判入狱4天至5天,另罚款1万令吉至1万5000令吉;新山的中年男被告则否认有罪,以4000令吉保外候审。

在峇株巴辖,3名被告分别是郑美美(29岁)、司徒彩玉(译音,26岁)及林培强(译音,51岁);本案推事为艾美丽雅,主控官为首席警长拉惹古玛。

男性朋友指使翻录

根据控状,郑美美在龙华山庄经营指甲彩绘生意,她因藏有性爱光碟,于本月3日下午1时30分在店内被捕,警方也起获3片有关蔡细历被偷拍的数码光碟。

郑美美在刑事法典第292(a)条文下被控,她对控状直认不讳,被判入狱5天(从被捕日算起),另加罚款1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另一名被告司徒彩玉是郑美美的同事,她翻录11片蔡细历性爱光碟,于本月4日晚上7时30分,在峇株市区布加歪路被警方扣留。

男被告林培强是司徒彩玉的朋友,他因指使司徒彩玉翻录上述光碟,在同日傍晚5时,同样在布加歪路一带遭扣留。

司徒彩玉及林培强在刑事法典第292(c)条文下被控,两人被判对入狱4天(从被捕日算起),另罚款1万5000令吉或以7个月监禁取代。

新山被告不认罪

在新山,48岁的被告陈金忠(译音),来自芙蓉,他因涉嫌在公共场合拥有2片相信是“蔡细历性爱光碟”的色情数码影碟而被捕,在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下被控。

被告因否认有罪,遭新山第一推事庭推事拉茜达批准以4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展至4月23日审讯。

苏布拉较后在庭外受询时说,他尚未取得证物,不过被告拥有的色情光碟,相信是与前卫生部长拿督斯里蔡细历有关的性爱光碟。

他说,警方是根据消息,前往上述地点查问被告,结果证据确凿,被告落网。

不认罪

姓名:陈金忠(译音,48岁)

控状:藏有两片蔡细历性爱光碟,抵触刑事法典292条文。不认罪,以4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展4月23日审讯。


认罪

姓名:司徒彩玉(译音,26岁)

控状:翻录11片蔡细历性爱光碟

判决:坐牢4天(从被捕日算起),另罚款1万5000令吉或以7个月监禁取代。


认罪

姓名:郑美美(29岁)

控状:藏有3片蔡细历性爱光碟

判决:坐牢5天(从被捕日算起),另罚款1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认罪

姓名:林培强(译音,51岁)

控状:唆使司徒彩玉翻录11片蔡细历性爱光碟。

判决:坐牢4天(从被捕日算起),另罚款1万5000令吉或以7个月监禁取代。

刑事法典第292条文简介

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出售猥亵书籍等),用以对付出售、出租、公开展示或制造任何带有猥亵意味书籍、小册、图画或其他猥亵物的人士。

同时,任何人参与制造、生产、购买及收藏猥亵物,并将猥亵物发行及运送等,皆可在此法令下被扣,刑罚入狱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

A)出售、出租、分销、公开展示或以任何方式发行、或为出售、出租、分销、公开展示或发行而制造、生产或持有任何猥亵书籍、小册、纸张、图画、绘画、描绘或图形或任何其他猥亵物;或

B)为上述目的而输入、输出或运送任何猥亵物、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猥亵物将被出售、出租、分销或公开展示,或以任何方式发行;或

C)参与任何生意或从该生意之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而在经营过程中,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为上述目的而制造、生产、购买、收藏、输入、输出、运送、公开展示,或以任何方式发行该猥亵物;或

D)刊登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宣告任何人正从事或准备从事在本条款下是一项犯罪之任何行动、或宣告可以通过任何人获取任何该等猥亵物;或

E)献议或企图作出在本条款下是一项犯罪之任何行动,

必须判处最高可达三年之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例外:本条并不施展于收藏或真正用作宗教用途之任何书籍、小册、文字、图画或绘画,或任何雕刻、或刻于或绘于任何庙宇、或任何用作运送偶像之车辆、或为任何宗教用途而收藏或使用之物。


不吐不快:

当官的已卸下官帽;凑热闹的也看完了一场场的戏;流出来的光碟也早已春光乍泄,请问,再捉这些禽兽不如的人还有什么用?治罪?也没用了吧……

无论如何,希望这件事真的能够好好落幕,毕竟,它不是一桩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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